浙江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省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医药医疗保健的需求,更好地发挥我省的中医药学术优势,创建一批国内领先的、具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中医药重点学科,以丰富和提高我省中医药诊疗技术与水平,加快我省中医药现代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卫生厅组织,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各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所承担的重点学科建设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根据“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选择、兼顾布局、宁缺勿滥”的原则,每三年开展一次评审工作。重点学科由浙江省中医药重点学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浙江省中医药重点学科的申报范围,为县(市)以上的医疗、教学、科研单位。
第五条 申报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为:
1、符合现代医学科学发展的总体趋势,并形成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学科发展研究方向,学科的学术及诊疗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
2、跟踪本学科新技术国内时差不超过五年;
3、近五年内在本学科领域获得过省部、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成果奖;
4、具有结构合理、素质良好、团结协作的人才梯队;
5、学科带头人必须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务、年龄在60岁以下,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清晰的学科发展思路,富于创新精神,善于团结人,并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6、具备开展本学科新技术引进和科学研究的基础,具有用于重点学科建设的较为先进、完备的医疗设施条件;
7、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近三年来未发生过重大医疗事故;
8、已经列入本单位或本地区的重点建设计划,并在近三年内作为本单位、本地区的重点扶持对象。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各申报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单位业务建设和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并择优确定推荐对象。
第七条 各申报单位应填写“浙江省中医药重点学科申报书”一式15份,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和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中医药管理局。
第八条 省卫生厅委托省中医药管理局聘请有关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学科进行综合论证和评审,必要时请申报单位答辩并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 省卫生厅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意见,综合评定后确认建设对象,并与建设单位签定《浙江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研究方向相同的学科,将按照择优筛选的原则确认一个为省中医药重点学科。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省卫生厅对列入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各学科的进展情况和建设成效,实行全程管理,定期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重点学科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检查考核。对未按规定的进度和要求实施建设的学科,将视具体情况采取限期整改或中止建设任务、追回拨款等措施。
第十一条 各地卫生(中医)行政部门要将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作为本地区中医药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省中医药重点学科所在单位要加强对重点学科的管理与支持,在人员、设备、工作环境等方面保障重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三条 省中医药重点学科的建设,要与实验室建设、专科建设紧密结合,在统一目标下,综合集成。要有明确的学科发展目标和若干个稳定的研究方向,以及体现研究方向的相关研究项目,要灵活运用中西医结合理论和方法,积极探索适用于本学科学术研究和发展的方法学,注重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研究手段与方法的创新,力争在本学科的核心理论、前沿领域或尖端技术方面有所突破。
基础重点学科必须在中医基础理论上出新观点、新理论和新思维,对中医药学术发展和提高临床疗效发挥积极的指导作用;临床重点学科必须有显著的专科特色,形成完整的诊治规范和确有疗效的临床诊疗技术;应用重点学科必须面向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行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来源除省财政专项资助、省中医事业经费外,各承担单位还应多渠道筹措经费。
第十五条 列入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重点学科,其建设经费由省卫生厅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所在单位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要求以1:3的比例匹配经费。
第十六条 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主要用于增添或改善关键性仪器设备、实验条件、配套的研究项目、人才培养和有关学科业务建设等项目支出,做到软、硬件兼顾。
第十七条 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能用于攻读学位和支付人员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项目支出。
第六章 考核和验收
第十八条 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为三年,建设期末由省卫生厅委托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要定期向省中医药管理局和上级卫生(中医)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学科建设情况。
第十九条 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立滚动管理机制。对于通过验收的重点学科,经省卫生厅审批,正式授予“浙江省中医药重点学科”称号,并继续投入建设资金滚动进入下一周期建设;对管理不善,达不到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的重点学科予以警告;中期检查不合格者,暂缓拨款,限期整改;验收评估不合格者,暂缓进入下一期建设,一年内仍未能达到周期建设目标者,取消重点学科点建设资格。
第二十条 各通过验收的浙江省中医药重点学科挂牌后,在下一建设周期中如学科研究水平明显下降,不能达到重点学科建设要求者,将撤销其“浙江省中医药重点学科”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在科学技术领域作出显著成绩的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和在推动中医药学科发展、提高中医药科研水平、丰富中医药诊疗手段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所在单位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申报学科的所在单位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严重失实者,在审批前取消申报资格,在审批后取消重点学科建设资格,并通报批评,追回投入经费,取消重点学科申报资格。
第二十三条 申报中医药重点学科的单位需交纳一定的评审费。
第二十四条 已列入其他部门学科建设计划的中医药学科仍参照原建设方案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