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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意见
2012-05-21 20:09:47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卫生部等十部委《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若干意见》以及《浙江省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精神,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坚持贯彻“中西医并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卫生部等十部委《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若干意见》以及《浙江省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精神,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坚持贯彻“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充分利用我省现有的中医药资源,发挥中医药诊疗技术的特色和优势,提高中医药对促进人群健康的贡献率,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浙江省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的总体目标是:根据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整体规划的要求,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的诊疗技术,将中医药服务有机地融入到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预防、康复、保健、健康教育等各个领域,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有效、便捷、安全的中医药医疗卫生服务,努力降低人民群众医疗保健费用。
  二、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的领导与组织管理,保证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协调发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中医药业务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职责为:
  1、贯彻、宣传党和国家的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促进中医药走向社区,服务于社区群众。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制定有利于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引导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积极应用中医药防病治病。
  2、制定本辖区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加以组织实施。
  3、负责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的机构、人员、技术、诊疗科目的行业准入管理,确保医疗安全。
  4、积极组织推广应用中医和中西医结合的医疗保健技术。
  5、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任务目标的考核工作。
  三、省将在中医事业经费中设立“浙江省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对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给予支持与推动。在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目标中,要明确中医药工作内容,对开展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以及有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同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开展中医药工作给予资金支持。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中医药基本医疗服务。被确定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中医药医疗服务项目,可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五、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模式。各地在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应将基层中医医疗机构作为社区内卫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加以充分利用。县级中医医院,特别是城区中医医院应调整部分中医药资源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按照社区卫生服务“六位一体”的要求,有条件的可单独成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可与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成紧密型的医疗联合体。对于现有中医医疗机构设立的外延性门诊部等,凡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可将其改造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掌握、运用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水平。鼓励中医医院和综合性医院中医药人员向社区和基层流动,积极将中医药人员充实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在医学院校的医学基础教育中,应设置全科医学课程。在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转型教育以及社区卫生工作人员在职岗位培训中,中医药社区医疗与保健知识应占15%左右。全科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认证考核中,应有中医药社区医疗知识与保健技能的内容。
  七、加强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内涵建设,要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纽带和基地,将中医药的内涵充实到各社区卫生服务站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知识开展健康教育,指导社区居民防病保健、心理咨询和养生益寿等活动。鼓励全科医师宣传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技术的优势和疗效,积极运用针灸、推拿、拔罐等各种安全、有效的中医药适宜技术,为社区居民服务。
  八、各县(市、区)中医医院应根据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中医药业务指导,承担全科医师中医药学科的培训、进修任务。各县(市、区)中医医院还可在《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本地区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使用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提供配送或技术支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本社区的实际出发,可与综合性中医医院或中医专科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省、市中医医院要依据医院的学科、人才、中医特色、专科专病优势,发挥对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的科研教育和业务指导作用,为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并将中医药在老年病、慢性病、预防、康复、保健、心理卫生等方面的科研成果优先运用于社区卫生服务。
  九、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浙江省卫生厅文件

浙卫发[2001]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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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积极作用,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中医药  社区卫生服务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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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
      会保障厅,浙江大学、浙江中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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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印发
─────────────────────────────
(共印 1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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