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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章程

中国传统文化网

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研究院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人生科学学会是经合法注册成立的专业从事人生科学理论与应用领域研究的非营利性的学术社团组织机构。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本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社团办。

第二条    本单位地址:北京市

第三条   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研究院是由中国人生科学学会主办的分支机构;实行松散性管理体制,属自定科研课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民事、经济责任的法人资格单位。

第四条  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研究院由国内外众多专家学者倡议,并经过有关部门严格审核后联合组成。

第二章 单位名称性质和宗旨

第五条  本单位的名称: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研究院                              

第六条 中国人生科学学科释义 

 人生科学是由我国学者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创建的,以中国五千年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为基础,综合吸收了新时期相关学科的精华,以人生为研究对象的新兴学科。它的职能是:研究人生现象,揭示人生规律,探索人生理论,指导人生实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帮助每个人实现人生观念的现代化,人生方式的科学化,人生行为的道德化,人生事业的工程化。使生活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人们,正确地认识人生,科学地设计人生,开拓地创造人生,有效地驾驭人生,无私地奉献人生,合理地享受人生。让每个中华儿女都能获得健康、美好、幸福的人生。 

第七条  本单位的性质:旨在弘扬中国人生科学的文化研究,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章   宗  旨

 第八条  其宗旨是:本会高举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国家教育方针为指导方针,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引领下,组织全国广大人生科学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社会科学工作者及一切热心于人生科学研究事业的专家、学者和有识之士,研究当代人生和做人问题,探讨人生目标、人生道路、人生矛盾、人生管理以及人生困惑的种种问题,普及高尚做人的科学人生知识,开展各种层次的人生教育、生命教育、素质教育和健康教育等,极大地提高全民族的综合素质,为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为培养和造就千百万高素质的优秀中华儿女,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应有的贡献!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在于弘扬和交流中国传统文化,探讨研究人生科学,向社会倡导中华传统美德,促进社会和谐与安定。研究院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联合全世界特别是国内和港澳地区热爱人生科学和从事人生研究与应用的专家学者、巨匠宗师、奇人异士,共同将中华人生科学文化遗产,进行深入细致的挖掘、整理、归纳、研究,从而实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不断充实完善人生的文化内涵,不断提高人生科学的实用价值。以正本清源、传承文明、弘扬科学、造福人类为本。

 第九条   研究院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原则,不排除不同学术观点和流派,不限定民族和国界,不分性别和年龄,只要热爱人生科学的学者均可参加,旨在共同把人生科学文化推向现代化、科学化、国际化。

第四章   任  务

 第十条   把人生科学理论与应用领域的研究工作,从传统的方法中解脱出来,通过对历史文献资料和散落民间宝贵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归纳、充实、完善,促进人生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有利于让世界各民族深入理解和掌握人生理论,接受中华民族人生科学文化思想,推动人生科学文化走向世界。

第十一条   理顺人生理论研究与应用之关系,遵循“理”“数”结合、“学”“术”并重的原则开展研究院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纠正社会上对人生科学概念不清,误认为人生科学就是迷信、人生科学就是易学的模糊认识,打击“江湖骗子”以易经为名行封建迷信和骗人财物之实的各种不法行为,重新确立人生科学文化,树立人生科学工作者为专家学者的新形象。

第十三条   积极从事人生科学文化的教学与学术交流活动,定期、不定期的举办学术报告、培训讲座、函授咨询等服务活动,以推广普及人生科学文化为目的,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社会。

第十四条   通过互联网发布研究院研究成果,沟通各方面资源信息,提高人类对人生科学的认识水平,把专业研究成果和科研人才推向市场,增强研究院之生命力。

第十五条   研究课题:以人生理论和实践应用为主体,涉及各大类,各个科目,实行人生科学文化领域的全面研究。

第五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单位的业务范围中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并领取非企业单位许可证;

(二)重点探索交流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人生科学等相关知识,促进传统文化基础知识的传播;

(三)重点加强传统文化交流,对传统书画和工艺品进行交流研究;

(四)  采用多种形式,研究探讨新时期国学传统文化的特点;定期召开学术会议,组织专家开展学术研究、交流传统文化教育和国学知识,弘扬中国传统文化、探讨研究人生科学知识;

(1)宣传中国人生科学文化及传统文化基础知识、举办讲座、报告和培训;

(2)为社会和企业提供人生科学文化及传统文化咨询,为企业文化融入人生科学文化及传统文化元素;

(3)组织以弘扬国学为主题的演讲和报告;

(4)以人生科学文化及传统文化为主题的书画和工艺品竞赛、展览和义买;

(5)向青少年宣讲仁义礼智信的传统美德;                      

(五)与各地传统文化团体共同研究人生科学知识及相关机构进行学术交往和业务联系,共同促进我国人生科学文化与传统文化产业发展;

(六)开展民间暨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区域间人生科学文化与传统文化研究团体和学者的友好联系;

(七)开展探索人生科学文化与传统文化交流咨询活动,为本会多渠道筹措研究和发展资金。

(八) 组织学术研究 、人生研究 、传统文化 、书刊编辑 、书画艺术 、网络推广  、中医养生 、课题讲座、咨询服务等。

第六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研究院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研究院初建时,会长由倡议发起单位委派,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由组成单位委派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本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常务理事会考核任命。会长兼任本院院长、副会长兼任本院副院长,对外均以院长、副院长名义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本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研究院设顾问、名誉院长若干人,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顾问、名誉院长、副院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和院长研究决定。 研究院下设秘书处,主持研究院日常工作,特殊情况下秘书长可代行院长职权

第七章   会  员

第二十一条   凡热爱人生科学文化,具有一定的学习、研究和实践能力,承认本院章程者,由个人申请、单位或会员推荐、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院会员。

第二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同等条件下,有在本院主办的《人生科学》杂志发表论文的优先权;

      3、有在本院申报人生科学人员评级认证和人生科学培训的优惠权;

      4、有参加本院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和取得资料、信息的优先权;

      5、有进入本院网站加密栏目权;

      6、有对本院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7、有遵守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维护本院权利的义务;

      8、有承担并完成本院安排的相关学术和其它工作的义务;

      9、有及时提供各地最新动态给本院的义务;

      10、有交纳会费的义务。

      11、有每年订购《人生科学》杂志1份的义务。

第八章   常务理事与会长(院长)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制定、执行、修订研究院章程;

      二、制定研究院长期发展规划;

      三、监审研究院财务及财务预算与决算;

      四、决策研究院重大事情;

      五、决定研究院秘书长(含秘书长)以上职位的人事任免;

      六、制定、执行、修订研究院《分配方案细则》;

      七、决定研究院的重组、扩张、终止;

      八、研究院运作资金的组织、使用、管理;

      九、承担研究院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会长(院长)的职权和义务

一、负责院务委员会(研究院)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定期(不定期)的院务会议。副会长(副院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授权一名副会长代行职权;

二、督促组织检查常务理事会有关决定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理事会通报;

三、定期公布研究院的财务及分配情况,并解释每一位成员所提出的质疑;

四、协调解决研究院运作进程中所出现的资金及其它问题;

五、与秘书长共同决定研究院副秘书长职位的人事任免;

六、有权制裁不遵守研究院章程、制度的成员;

七、有权分派研究院成员研究课题;

八、与院领导各成员共同承担研究院的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九、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

十、会长或副会长对外均以院长或副院长的名义开展工作。

第九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最初经费由发起人自筹自资(或有关人士赞助)。

二、资料、书籍、教学、刊物、研究成果的转化等一切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开办注册资金6万元;

第二十七条 经费支出:研究活动的开支,学术交流的开支,奖励成员的开支和秘书处日常开支等。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2年05月16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于“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研究院”。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修订。

 

本院战略合作单位网址:中国传统文化网《www.zgctwh.com.cn》

 

办公电话:010--85757316 传真:010—85501309 邮编:100123

邮箱:85759339@163.com  联系人:王华  手机:1861175423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财经中心财满街9-1-803室

主办单位:中国人生科学学会

申报单位: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研究院(草案)2012年5月6日

2012年继续吸收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的通   知:

各位院友:

    多年来不少院士研究者已申报成为本院的会员、理事、常务理事。为满足广大院士研究者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继续吸收符合条件的院士人员为本院的会员、理事或常务理事。

    一、条件

    1、凡承认本院章程(见本院网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人生科学文化者,不分国界、省界、民族、语言、男女等均可申请加入本院,经批准后即成为本院成员。

    2、凡会员需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会费人民币500元,理事1000元、常务理事1500元。任期均为五年。

    二、入会程序与手续

    1、填好“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登记表”(申报本期,复印有效,或本院网站下载),并在相关栏目上填上加入“会员”或“理事”或“常务理事”字样,贴上个人大1寸彩色头像,并加寄两张大1寸彩色头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并用平信寄到本院,邮寄登记表时,一并汇上相关标准的会费。

    2、本院收到“登记表”、相片和相关标准会费后,15个工作日内即寄出“会员证”或“理事证”或“常务理事证”,即成为本院成员。

    三、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在本院主办的《人生科学》杂志发表论文的优先权;

    3、有参加本院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和取得资料、信息的优先权;

    4、有进入本院网站加密栏目权;

    5、有对本院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有遵守本院章程、执行决议、维护本院权利的义务;

    7、有承担并完成本院安排的相关学术研究的义务;

    8、有及时提供各地最新人生科学动态给本院的义务;

    9、有交纳会费的义务。

    10、有每年订购《人生科学》杂志1份的义务。

    (二)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1、同会员;

    2、有破格或优先晋升为“常务理事”的权利;

    3、有参与研究院相关重要会议和相关业务的优先权;

    4、有得到研究院领导接见、合照、题字和指导的优先权;

    (三)常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1、同理事;

    2、制定、执行、修订研究院章程及中长期规划的参与权;

    3、有破格或优先晋升为副秘书长、副院长职务的优先权;

    4、研究院重大人事及重大事项决策的建议权;

    5、在研究院有效益的情况下,视贡献大小得到一定报酬的优先。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老师    联系电话:010-85757316

传     真:010-85759339 

    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研究院网址:www.zgctwh.com.cn 

    中文网址:中国传统文化网

    电子邮箱:85759339@163.com

    本通知的解释权属本院。

    本通知自2012年05月16日起实施。

                               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研究院

                                          2012年05月16日

 

中国传统文化网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传统文化网(以下简称本网)。

英文译名: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network

英文缩写:CTCN 。

第二条 本网的性质:本网是由全球有志于从事和热心于促进中国传统文化事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网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 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网站申请登记注册单位:北京舒安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网站登记注册服务机构: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本网站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本网站通用网址编号:20101125137425497。

第五条 本网站的办公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财经中心9-1-803室

第六条 本网站注册时间:2010年11月25日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网的业务范围:

1 、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研究,组织研讨会、培训、讲座、读书会等,编辑出版刊物;

2 、宣传和普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 、开展经典诵读志愿服务,为会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学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供咨询和指导;

4 、开展助老、助残、扶困、助学、环保等其它形式的公益活动;

5 、举办和参与国际、国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同类公益团体的友好关系;

6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7 、开办实体,积累本网发展资金;

8 、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网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网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网的章程;

    2 、有加入本网的意愿;

    3 、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且能够投入时间、不为个人功利参加本网活动;

4 、有两名正式会员推荐。

第十条 会员入网的程序是:

    1 、提交入网申请书和登记表;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接受理事会组织的入网培训;

    4 、接受 2 个月以上的预备期考察;

    5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网的活动;

   3 、获得本网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网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网自愿,退网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网的决议;

 2 、维护本网合法权益;

   3 、完成本网交办的工作;

   4 、参加本网组织的培训;

   5 、按规定交纳网络维护费;

   6 、向本网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网应书面通知本网,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网费或不参加本网活动的,视为自动退网。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网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网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网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网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网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网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网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网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网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网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网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网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网经费来源:

1、会费;

2、赠与;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网络维护费。

第三十三条 本网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网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网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网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网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网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网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网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网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网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网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网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网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网站宗旨相关的事情。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网站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国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汲取中国智慧、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不断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创造中华文化新辉煌。

    第一条 名称:中国国学院(China national university)【以下简称为本院】。

    第二条  性质:中国国学院是由中国传统文化网批准成立内设机构现归中国三农发展有限公司主管,本网站申请登记注册单位:北京舒安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网站登记注册服务机构: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本网站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本网站通用网址编号:20101125137425497。其网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登记备案的合法网站,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09064931-2号。中国国学院由海内外民族文化艺术家、专家、学者商定组建,并广泛联合文艺各界,为热爱中国传统文化与艺术方面的海内外专家、学者、艺术家、研究者搭建一个沟通、交流的平台。对促进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民间社团自愿组织国学专家、大学教授、博导、研究员、学者、实业家为成员的具有合法性、权威性的传播、成立弘扬传统文化、解读国学经典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三条  本院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章程制度、弘扬国学,中西合璧;健康发展,正确传播;国际交流,促进和谐;造福人类,传承美德。

    第四条  接受党、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维护祖国的尊严和形象,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第二章  研究交流范畴

    第六条  佛学、道学、儒学、医学、易学、堪舆学、武学、琴棋书画、诗词歌赋舞、茶艺、酒文化、诸子百家、民间艺术、幼儿国学、五十六个民族文化等;

    1、本院完全执行国家关于国学发展的方针政策。解析国学原典真谛,探索国学内涵,揭示国学奥秘,传承人类文明经典。

    2、科学的研究和发展国学,积极了解国内外国学动态。举办专家学者讲座,提高会员学术水平。

    3、不定期的在国内外组织中国国学学术讨论或报告会等活动,举办专家学者讲座,提高会员学术水平,传播中华智慧文明。

    4、向国内外各界推荐优秀国学人才,使国学人才有发挥的巨大空间。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学院院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国学院院务委员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院的章程,有加入本院的意愿。

    2、热爱祖国,热爱国学,科学研究国学的各界人士。

    第八条  会员入院的程序是:

    1、提交入“国学院院务委员会”(“国学院院务委员会”是中国国学院院务委员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常设执行机构)会员申请书。

    2、批准后由本院颁发本院会员与职务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院的活动;

    3、获得本院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院的决议;

    2、维护本院合法权益;

    3、完成本院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退“国学院院务委员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及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国学院院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本院机构和职位产生、选举和罢免

    第十三条  本院的表决权是“国学院院务委员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国学院院务委员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修订章程;

    2、选举和罢免委员;

    3、决定终止事宜;

    4、本院设有“国学院院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国学院院务委员会”常设管理机构);

    5、本院设有“国学院院务委员会”监事委员会,有监事长负责日常工作,副监事长、监事配合监事长工作。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需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国学院院务委员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国学院院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国学院院务委员会”实行主任(院长)负责制。

    2、可以临时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常委、执行院长、监事长、常务院长、副院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6、讨论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国学院院务委员会”和“国学院院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国学院院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国学院院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一个季度召开一次,“国学院院务委员会”监事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简便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院的院长、常务院长、执行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委员、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以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国学,率先遵守本院章程。

    2、在国学研究上有较大影响,并成绩显著者。

    3、院长、主任、监事长、执行院长、副主任、常务院长、副院长、副监事长、秘书长身体健康情况下最高任职年龄无限制,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没有触犯过法律且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院院长、“国学院院务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组织全国会员代表、院务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参会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国学院院务委员会”、“国学院院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2、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国学院院务委员会”、“国学院院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国学院院务委员会”监事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地研究院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院院长,交给“国学院院务委员会”或“国学院院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院经费来源

    1、由中国国学院自筹自支;

    2、赠与、网络维护费、培训服务费、文旅服务费等;

    3、政府资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赠与、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院建立严格的财务资信制度,保证会计事务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出现问题将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院章程的修改,须“国学院院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院的补充条例:中国国学院所有分支机构或合作单位应自愿、合作、联盟、共享,以发展壮大中国国学院为己任,兢兢业业,专心一意。所有分支机构或合作单位,不论级别,若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中国国学院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所有因此而带来双方及第三者的损失由违规分支机构或合作单位承担:

1、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令、法规;

2、损害中国国学院正面形象;

3、不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或者三个月以上不与中国国学院联系;

4、另设独立分支机构或与其他机构有密切合作关系;

5、在没有取得中国国学院批复和备案的情况下,私自发展"国学院院务委员会"会员并收取费用;

6、有重大欺瞒行为。且该行为有损中国国学院形象和利益;

7、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中国国学院发出的重要工作指令;

8、不按时完成参加中国国学院要求的公益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03月16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属中国国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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