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医临床诊疗技术水平,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医药医疗保健的需求,在“十五”期间建设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特色和优势显著的中医重点专科,以促进中医药学术发展,加快中医药现代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的管理工作,由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遵循统一要求、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各承担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所承担的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根据“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合理布局”的原则,浙江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由省卫生厅组织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确认。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浙江省中医重点专科的申报范围,为全省县市以上医疗单位的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专科。已列为其他省级以上部门的重点专科不再申报。
第五条 浙江省中医重点专科申报的基本条件为:
1、符合中医药学术现代发展的总体趋势,专科诊疗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
2、具有较高群众信誉和社会影响;
3、具有结构比较合理,整体素质较好的专业技术队伍;
4、学科带头人具有高级技术职务、年龄在60岁以下(延聘者年龄适当放宽),并在省或全国专业学会中任有职务,或任国家、省学术刊物编委以上职务,在省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
5、具备开展本专科新技术引进和科学研究的基础,具有用于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的较为先进、完备的医疗设施条件;
6、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和医德医风,近3年来未发生过医疗事故;
7、已经列入本单位重点建设计划,并在近3年来作为单位的重点扶持对象。
第三章 申报程方法和评审
第六条 浙江省中医重点专科申报的时间由省卫生厅根据当年情况确定通知。每3年为一个周期。
第七条 各申报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建设和发展规划、有关专业的实际水平和发展潜力及其主攻方向和建设目标,组织申报并择优确定推荐对象。
第八条 各申报单位应填写“浙江省中医重点专科申报书”(见附件)一式20份,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和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卫生厅。
填写申报书时应重点阐明专科建设的依据、必要性、发展方向、对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义、建设目标和现有的工作基础及本单位的保障措施。对经费的预算应充分考虑必要性、经济性和合理性。自筹匹配经费应统盘纳入使用计划。
第九条 省卫生厅聘请有关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专科,从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目标的先进性、科学性,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及对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和评审。必要时请申报单位答辩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条 省卫生厅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意见,根据拟建设的数量,按同类型择优的原则并就布局、资金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后,确认建设对象。相同的学科,原则上只确认一个为浙江省中医重点专科。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对省中医重点专科的建设工作实行全程管理,定期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浙江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内容和指标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引入竞争机制,进行动态管理,对未按规定的进度和要求实施建设的专科,省将视具体情况采取限期整改或撤消建设项目、追回拨款等措施。
第十三条 各地卫生(中医)行政部门要将中医重点专科建设作为中医药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省中医重点专科所在单位要加强对重点专科的管理与支持,使重点专科建设任务按年度、项目逐一落实。
第十五条 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要以增强防治疾病能力为重点,以提高中医单病种临床疗效为突破口,大力开展科技创新。
第十六条 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要切实加强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临床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的开发应用。
第十七条 省中医重点专科要充分发挥学术和技术领先作用,形成以重点专科为核心的全省学术网络,加强中医重点专科学术与技术的幅射,承担上级行政部门下达的科技攻关和培训任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省中医事业经费中设立中医重点专科建设专项经费,对确定为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单位的,将安排专项经费予以资助,其经费额度由省卫生厅核定。
第十九条 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主要用于新技术应用、关键性仪器设备投入、学术交流、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等专项建设。
第二十条 省中医重点专科所在单位应多渠道筹措经费,所在单位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以不少于1:3的比例匹配经费。
第六章 考核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周期为三年,建设期末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 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要定期向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和上级卫生(中医)行政部门汇报建设计划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考核和验收的主要内容:
1、计划执行情况和各项建设指标的完成情况;
2、建设过程中本专科特色技术的开展及对本专科发展和促进医疗技术水平提高的情况;
3、有否突出中医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有否形成重点专科的核心技术;
4、建设中开展的科技项目研究、取得的科技成果,以及发表学术论文的情况;
5、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形成情况;
6、经费的投入、使用和配套条件的情况;
7、单位内支持措施的落实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8、对促进医疗保健技术水平提高和技术示范、辐射作用的情况;
9、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解决办法及发展设想。
第二十四条 对于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经省卫生厅审批,正式授予“浙江省中医重点专科”称号;未按建设进度完成的单位,暂不授予“浙江省中医重点专科”称号,并限期改进,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建设目标者,则取消其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单位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各“浙江省中医重点专科”建成后,应继续保持发展,省将定期组织复查。对临床技术和学术水平明显下降的单位,将撤销其“浙江省中医重点专科”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在中医药学术领域作出显著成绩的省中医重点专科和在推动中医药学术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申报省中医重点专科的单位需交纳一定的评审费。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